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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第12号公告,发布八条有关事项,遂

来源:遂宁市 时间: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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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12号)

为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人员分别管理,感染者须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应严格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其他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从湖北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管理和服务。

二、未发现病例社区,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物资储备等疫情应对准备工作。出现病例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工作。暴发疫情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关闭公共场所。

三、用工单位要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减少人员聚集,积极配合辖区政府落实防控措施。

四、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大专院校开学前要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作。开学后开展“晨午晚检”,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五、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及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

六、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以及监管场所要加强疫情防控,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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